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财保295号
申请人: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区***前院山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EYD436M。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亿享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区钱江路东首湘江大厦三楼自西向东数十一、十二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3815250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亿享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580,903元。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亿享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80,903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