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平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平顶山平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安徽华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25执40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平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凤翔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597604420A(1-4)。
法定代表人:吴战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帅,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华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皖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88585402P(1-1)。
法定代表人:储诚发,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平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作出的(2020)豫0425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平顶山平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4日通过邮寄送达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安徽华城电气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已将被执行人安徽华城电气有限公司的金融账户予以冻结。
2、将被执行人安徽华城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潜山经济开发区的房产(房产证号码:潜山房权证潜梅域第40283号、40284号、19385号、64325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3、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释明有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
三、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线索,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除已查封财产无法处置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徽华城电气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借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利强
审判员  朱彦军
审判员  赵克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