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02民初3792号
原告***,男,1958年6月3日生,住建湖县。
被告***,男,1975年10月1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女,1975年1月16日生。
被告李德祥,男,1967年8月27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凯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城63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亿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8号毓龙大厦八楼(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李德祥、江苏凯泽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亿泽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10元,依法减半收取432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8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律心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熊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