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旭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2241号
申请人:***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99号东方商务中心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8FWG18。
法定代表人:李钢,经理。
被申请人:***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盛湖路中段房镇镇政府办公楼3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493631408F。
法定代表人:王衍兵。
申请人***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5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5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