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6163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原告:***,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红,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新北工业集中区西顶路15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245XB8F。
法定代表人:周天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贞,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寒光,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杨生涛,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文国庆,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诉被告文国庆、杨生涛、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纪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