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崇弘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与洛阳特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崇弘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3民初1918号 原告:***,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特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瀍涧大道与经一路交叉口南50米商铺8-101B3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崇弘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珠江***广场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洛阳特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崇弘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 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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