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963号之一
原告:苏州**净化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645282342,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110号-603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寰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21LK9B8B,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溪桥城黄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彭记口口香食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3MA1WKMF10D,住所地泰兴市城北路130-1号。
经营者:**。
原告苏州**净化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寰钢结构有限公司、泰兴市彭记口口香食品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苏州**净化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净化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0元,免交。
审判员 叶 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