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银鸿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吉星运输有限公司与台州银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04民初7864号
原告:台州吉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长浦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余成,台州市路桥区恒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银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10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吉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银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台州吉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吉星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0元,减半收取2580元,由原告台州吉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