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04民初2005号
原告:台州市路桥稳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后洋金村二区200号。
经营者:**,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增辉,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泮雨露,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银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10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台州市路桥稳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台州银鸿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台州市路桥稳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路桥稳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稳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计490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稳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