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银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台州银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81民初9665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台州银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10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台州银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元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