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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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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1463号



原告:浙江德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道感堂村。




法定代表人:孙仁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斓,系原告浙江德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慧琴,系原告浙江德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台州***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1002室。




法定代表人:郑云岳。




原告浙江德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德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德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德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玲巧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项丽莎

代书记员蔡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