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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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民终2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审被告:台州***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1002室。
原审被告:***,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原告***及原审被告台州***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交了民事上诉状,但未在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许战平
审判员汤坚强
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