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04民初4273号
原告:张某某,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台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台州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4元,依法减半收取1902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