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万福电缆桥架母线槽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万福电缆桥架母线槽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4-18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2民初9168

原告:北京万福电缆桥架母线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小务村村委会北80米。

法定代表人:常方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栋,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美华,女,北京万福电缆桥架母线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政府办公楼210-388

法定代表人:李霞,董事长。

原告北京万福电缆桥架母线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331立案,原告北京万福电缆桥架母线槽有限公司于2017年4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万福电缆桥架母线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万福电缆桥架母线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5元,由原告北京万福电缆桥架母线槽有限公司负担25(已交纳),剩余2470元退还原告北京万福电缆桥架母线槽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梁联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敬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