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勇峰、闫俊龙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民初2612号
原告:王**峰,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原告:闫俊龙,男,199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告:连书国,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告:许德福,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告:张军红,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原告:连大庆,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告:张学军,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段玉海,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政府办公楼210室-338号。
法定代表人:李霞。
原告王**峰、闫俊龙、连书国、许德福、连大庆、张军红、张学军与被告段玉海、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峰等七人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峰等七人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峰、闫俊龙、连书国、许德福、连大庆、张军红、张学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峰、闫俊龙、连书国、许德福、连大庆、张军红、张学军负担。
审判员  张红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