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7109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
被告:***,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
被告: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政府办公楼210室-388。
法定代表人:李霞。
原告***诉被告***、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永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宁
法官助理 张瑞丽
书 记 员 郭子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