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生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开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财保75号
申请人:北京生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太平街东500米二层2001室-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1792405XC。
法定代表人:赵红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开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201-19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JEM34E。
法定代表人:龚玉茹。
被申请人: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政府办公楼210室-3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94996366W。
法定代表人:李霞。
被申请人:天津同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建红里增1号-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05529582XH。
法定代表人:王**。
申请人北京生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开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同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开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同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50000元。申请人北京生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生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开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X、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X、天津同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X内的存款;上述存款以四十五万元为限。
财产保全费二千七百七十元,由申请人北京生达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