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生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开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财保2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生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太平街东500米二层2001室-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1792405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北京开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201-19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O1JEM34E。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东***政府办公楼210室-3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94996366W。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天津同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建红里增1号-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05529582XH。 法定代表人:王**。 北京生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开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同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诉前北京生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京0118财保75号裁定后,北京开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同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三个银行账户被采取保全措施。现北京生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开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同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9月6日作出(2022)京0118民初3803号判决书,且北京生达科技有限公司称现案外人天津现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代为履行票据35万元付款义务,天津同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了利息、保全费及诉讼费。北京生达科技有限公司已实现了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权利,故北京生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北京开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同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相应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生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开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支行、账号:×××)、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六里桥支行、账号:×××)、天津同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天津体育中心支行、账号:×××)内存款四十五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