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06民初4805号
原告:***,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88号二层H0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海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世纪海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自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工资80400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6月入职被告处,从事油工工作。在职期间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约定原告日工资标准为600元/天,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工资报酬。此外,被告负责人***、***给原告转账的生活费均发放给了工人,其本人并未留生活费。由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原告于2022年1月从被告处离职。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支付拖欠工资等事宜,公司均置之不理,原告无奈,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贵法院,望判如所请。
世纪海润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主张其2021年5月到丰台火车站改造工程的地下室做油工,是由案外一个单位雇佣其干活的,2021年7月12日,经***介绍其入职到世纪海润公司,在该单位承包的丰台火车站改造工程的十米层从事油工工作,***是世纪海润公司的管理人员,该工程是***从世纪海润公司的***处承包的,其与***、***均签署了承包合同,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其工资标准为每天450元,其给世纪海润公司介绍了七、八十个工人在该工程干活,工人的生活费由***、***预支给其,由其发给手下的工人,其本人没留生活费,将***、***给其转账的生活费均发放给了工人,其还垫付了一部分工人生活费;其在世纪海润公司工作至2022年春节前,春节放假后,世纪海润公司让其和工人回工地干活,但因拖欠工资,其和工人都没有再回工地干活。***就其上述主张向本院出具了2份承包合同、工资表照片加以证明。世纪海润公司不认可上述主张,认为***、***不是其公司人员,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2年9月27日,***提起仲裁,请求为:1、确认与世纪海润公司自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世纪海润公司支付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工资80400元。2022年12月19日,丰台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7877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各项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出具的承包合同及工资表照片均未显示有世纪海润公司盖章确认,在上述证据材料上签字的人员亦不能证明与世纪海润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未向本院出具充足证据以证明其接受世纪海润公司的劳动管理,世纪海润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其以及世纪海润公司安排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故***主张确认与世纪海润公司自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世纪海润公司支付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工资804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