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4921号之一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218PBK75,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区新北路北侧、高丰路西侧2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90008853C,住所地滨海县正红镇育才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射阳县。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19元,减半收取3659.50元,由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