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84执16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安助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吴家村路丁3号院101
法定代表人:郑进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焕荣,女,系北京安助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商务经理。
被执行人:奥丁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敬,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安助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奥丁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984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奥丁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奥丁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安助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80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2629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20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二、2019年10月22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9年10月23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0年1月6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对其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冻结,此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六、2020年4月16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未能实施拘留。
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180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冀0984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国征
审判员 李云生
审判员 齐发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