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财保22号
申请人:北京安助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吴家村路丁3号院-101。
法定代表人:郑进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思东,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滨,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门头沟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2号楼5层4单元501。
法定代表人:朴会来,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泰安路5号1号楼1层103。
法定代表人:张春春,经理。
申请人北京安助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以199 579 3.93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门头沟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北京安助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安助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门头沟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门头沟支行)及银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定支行)、被申请人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及银行账号×××(开户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内银行存款,合计冻结金额以199 579 3.93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安助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裴凌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石志远
书 记 员 颜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