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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江苏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183民初5314号 原告:吴某某,男,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樊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