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伟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怀民(商)初字第05621号
原告北京宏伟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兴都巷1号。
法定代表人闫春秀,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双双,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佟德胜,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
被告青岛鲁晨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环保产业园海和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兴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江,北京锦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宏伟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鲁晨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4年11月18日上午10时审理本案,并于2014年11月4日通知了双方。2014年11月18日,被告青岛鲁晨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海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北京宏伟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双双及佟德胜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宏伟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视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宏伟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四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宏伟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翠芳
代理审判员
张曦月
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丽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