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伟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宏伟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6民初2985号
原告:**,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军建育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陈各庄村1号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林,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京北小区3号楼1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北京市怀柔区乐园西大街13号院5号楼1层5-2。
负责人:***。
被告:北京宏伟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兴都巷1号。
法定代表人:闫春秀,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
原告***被告***、北京军建育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宏伟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北京军建育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林、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宏伟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修复其所有的怀柔区光织谷东区×号楼×单元×号房屋内损坏的管道,并将厨房和卫生间防水重做;2.被告赔偿因为房屋漏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228.9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邻居,原告居楼下,被告居楼上,2018年3月25日原告发现自己家厨房吊顶安装风暖处滴水,随后立即联系被告解决滴水问题,被告称没有时间,经原告多联系被告和通过物业,居委会联系被告解决问题未果,漏水长达20多天,导致原告房屋厨房、卫生间吊顶、龙骨受损,风暖损坏,原告认为被告拖延去解决漏水问题,给原告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因为涉案的管道是主管道,漏水不是我们家的管道漏水,如果是属于我的管道那么我就同意赔偿,但是本案漏水与我没有关系,我不同意赔偿。
北京军建育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关于本案我们没有察看现场,不清楚具体情况,我们与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中有房屋的质量保证书,我们约定了质保期限,卫生间主管、明管我们质保两年,竣工验收开始计算,竣工验收是2013年11月至今已经超过质保期了,而且业主对明管进行了装修,进行包装,不便于检查和发现。
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我们认为主要是因为管道封闭,无法察看和维修,我们物业不承担责任,还有一方面是因为地面防水存在漏水,造成的相关损失与我们没有关系。
北京宏伟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厨房漏水是因为厨房没有防水,上下水管我们维修期限是两年,已经超过质保期限了,相关的责任都已经移交给物业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与***是上下楼邻居,***居住在光织谷东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3月25日,**家的卫生间吊顶和风暖处漏水。
经本院现场勘查:**称:我卫生间天花板有大概4平米的生锈、吊顶变形,房顶的风暖右边不吹风了。厨房内没拆但估计也有损坏,当时从风暖的角开始漏的。***称:漏水跟我没有关系,楼上用水才漏下来的,漏水的管子交房给我的时候我就没动,这次漏水物业拆之前包装都还在。
针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分别予以论述。
**认为:涉案房屋是2016年5月开始漏水,当时我联系物业要了***的电话,当时不知道需要通知物业进行修理,当时厨房也是漏的,经过联系***其表示房屋没有人居住,我经与***协商将其房屋水闸关了,而且其称如果我长期回来居住就将房屋的防水修复了再进行居住,后来***什么时候进行的居住我不清楚。自从上次漏水之后,没有再漏水,直到2018年3月25日晚上又开始漏水,当时我尽快联系了***,并联系了物业。这次被告说因为其有其他事一再拖延,所以让我等待,我又将其水闸关了,但是每次关了之后又被打开了,期间经过物业居委会进行协调,4月17日我与被告又联系了未果,我才起诉到法院。我的损失浴霸风暖市价2399元包安装,吊顶重做2米乘2.3米,共计1201.75元,厨房吊顶因为发泡造成车座套损失528元,电压力锅269元、新生儿礼盒281.2元、诉讼费50元,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00元,以上共计5228.95元。以上所说的座套,礼盒,电压力锅是2016年就已经损坏的都被我扔了。
***称:在2016年5月3日原告确实找过我,物业也跟着去了说看看,然后就不漏了,我们家的房屋一直有人居住,原告只要房屋漏水就将我们家的阀门关了。这次漏水是我找的物业,当时看了原告家之后又去了我家,我没有尽快拆除维修是因为我们对门家里生小孩我没有办法施工。涉案漏水的管道可能是我垒在里面的,但是漏水的地方是半截,我认为就是因为建设的时候没有拧紧。原告所述的2016年的损失,我没有看见过,也不知道。这次漏水原告是2018年3月25日给我打的电话,当时我没有在家,其表示已经将我们家的水阀关了,我认为我做的防水没有问题。我的厨房没有做防水,我做的卫生间防水是在育龙已经交付房屋的防水上又做了一次,漏水事故发生之后我找了专业的打压人员,经检测打压我家的管道没有问题。现在我的水阀已经被原告拧坏了。
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关于漏水事实的发生,经本院现场勘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将自家卫生间的下水管用壁砖封闭起来,导致在漏水时,物业公司无法查看漏水情况,***虽辩称系下水管道自身的问题,并不是自家的管道造成的漏水,本院对此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表示可以对漏水的部位进行修理。故对于**要求***和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修复怀柔区光织谷东区×号楼×单元×号房屋内损坏的管道,并将卫生间防水重做的诉讼请求,本院确定由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修复管道,由***将其卫生间防水重做。对于**要求北京军建育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宏伟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复怀柔区光织谷东区×号楼×单元×号房屋内损坏的管道,并将卫生间防水重做的诉讼请求,因已过管道的保修期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要求五被告将厨房防水重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的损失问题,本院酌情确定**的损失为:卫生间吊顶修理费用及风暖更换费用,本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酌情确定。
**要求其他的损失费用,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要求北京军建育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宏伟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修复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光织谷东区×号楼×单元×号房屋内卫生间的下水管的漏水部位,保障不再漏水,***予以配合;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光织谷东区×号楼×单元×号房屋内卫生间地面防水重做;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