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执5559号
被执行人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存岳。
被执行人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虚假诉讼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作出的(2019)浙0782刑初328号刑事判决,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院就上述判决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8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综上,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2执55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朱晗晟
执 行 员 骆寅超
执 行 员 骆婷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何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