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31执恢4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泗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208××××07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06860.5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秦 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