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001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利勤,北京浩东(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峰,北京浩东(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存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楼宇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傅灵慧
书 记 员 张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