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湘0922民初106号之三
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受理原告武汉赛奥文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8年2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赛奥文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理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赛奥文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03元,由原告武汉赛奥文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勇
法官助理刘韶军
代理书记员 曾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