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06执1846号
本院执行的武汉赛奥文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昱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鄂0606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北昱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武汉赛奥文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780元及违约金2139元。2019年4月7日,本院向湖北昱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湖北昱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无余额,除此外暂未发现湖北昱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武汉赛奥文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相应的财产线索,现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于国强
执行员 韩胜利
执行员 李富成
书记员 曾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