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鄂0683执770号
本院在执行枣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武汉赛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xxxxx元至今全部未能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没有房产、车辆、存款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枣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枣阳)质监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武汉赛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时,枣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合祖
审判员 惠 宁
审判员 檀 军
书记员 韩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