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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鲁甸县城兴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02执830号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堵云。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被执行人鲁甸县城兴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157186163XL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鲁甸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01月18日生,云南省鲁甸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被执行人鲁甸县宏坤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1760407225K
法定代表人:高开洪
住所地:云南省鲁甸县
被执行人:赵泽凡,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鲁甸县。
本院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8)云0602民初15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鲁甸县城兴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鲁甸县宏坤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赵泽凡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赔偿,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人民币14995.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两个月内支付完毕。执行费2677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赔偿协议计划,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云0602执8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静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明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