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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9扬州市恒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终7649号
上诉人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恒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7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水娟 审 判 员 蒋毅颖 审 判 员 李晓琼
法官助理 陆 庆 书 记 员 严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