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通源环保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苏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通源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跃***会***166号5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天通源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江苏民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泰(扬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苏苏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通源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苏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苏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苏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4元,减半收取6752元,由上诉人江苏苏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娴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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