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19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通源环保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1328164XG,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合聚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144095036,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通源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合聚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03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四川合聚新材料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江苏天通源环保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03执194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