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恒通路桥发展有限公司

*红旗与河南恒通路桥发展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红旗与河南恒通路桥发展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9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虞民初字第855号
原告*红旗,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虞城县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丘市恒通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红旗与被告河南恒通路桥发展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4日向我院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我院于2014年5月4日批准其缓交案件受理费7472元至裁判文书下发之日。2014年5月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维修保养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411471.08元。我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9日下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8月6日依法向原告*红旗送达了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自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7472元,逾期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红旗没有按照通知规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