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民初6580号
原告:***,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51********。
原告:***,女,194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47********,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健康路东段18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4123011969********,系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第一原告。
被告:虞城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庐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250058470599。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被告:商丘市恒通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产业集聚区(庐山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755179555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311360220。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身份证号4114251996********。
被告:商丘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00005837109T。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法务人员。
被告:虞城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庐山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254184257359。
法定代表人:张建彬,系该局局长。
被告:商丘市公路管理局(现更名为商丘市公路养护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00418385390X。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199510665562。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810073319。
被告:***皓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新城街道神火大道***路南汇城国际广场1号楼1-1506、1507、1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586023022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法律工作者,身份证号4123011957********。
原告***、***与被告虞城县交通运输局、商丘市交通运输局、虞城县公路管理局、商丘市公路管理局、商丘市恒通路桥发展有限公司、***皓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郑 勋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