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91民初290号
原告: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济南因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诉被告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济南因特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770元,由原告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