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21民初351号
原告:***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龙山乡*****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息县城关谯楼街中段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履行,现原告***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