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21民初352-2号
原告:***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4XDPP7T。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龙山乡*****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中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76167208XK。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城***街中段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立案后原告***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一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