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21民初36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龙山乡*****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4XDPP7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中信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息县城关谯楼街中段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76167208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中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2023)豫1521民初36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中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112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予以保全。***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对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中信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中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112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