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5733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3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男,汉族,1991年1月26日出生,住信阳市息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息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信阳学院,住所地信阳市新七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系该校职工,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信建设有限公司、信阳学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以浉河区法院已将本案所欠劳动报酬全部追回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38元,减半收取计370.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 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余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