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8民初3402号
原告:息县峰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息县路口乡街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MA3X4GJ8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中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息县城***街中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76167208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息县峰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息县峰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息县峰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息县峰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息县峰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