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5975号
原告:信阳工业城宏展建材厂,住所地信阳工业城珍珠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自兵,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中信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息县城关谯楼街中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76167208X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生,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信阳工业城宏展建材厂与被告河南中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信阳工业城宏展建材厂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信阳工业城宏展建材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阳工业城宏展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5.00元由信阳工业城宏展建材厂负担。
审 判 员 彭 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鲁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