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03民初1812号
原告:湛江市港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黄略镇塘口西村325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MA4UL2XW3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经建筑工程(湛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瑞云北路金兴街第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4WP4Q49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200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原告湛江市港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经建筑工程(湛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港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港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7740.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40.59元,由原告湛江市港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妹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