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祺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安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2941号 原告:绍兴安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昌明街343号3幢8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中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城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应某。 原告绍兴安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原告绍兴安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安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安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安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