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3民初11181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
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应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