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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建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澜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民辖终433号
上诉人昆明建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20)云0124民初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昆明建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按行政区划,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载明上诉人住所地为昆明市西山区,一审另一被告云南鼎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为昆明市五华区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曾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西山法院就本案已进行审理,本案由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可节约司法资源。故请求依法撤销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124民初652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富民县商务中心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富民大道项目一期交通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责任书》中明确载明工程项目为“富民县商务中心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富民大道项目一期交通工程,涉案工程地址在富民县城器墩片区,该项目工程地点位于富民县,属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海玲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褚玉春
书记员  周星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