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12民初3666号
原告云南澜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建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鼎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云南澜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同时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昆明建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鼎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330000元及按银行贷款年利率4.75%支付从2019年2月2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的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澜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澜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6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澜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125元;其余诉讼费人民币9140元,退还原告云南澜博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杜华萍
书记员 董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