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图测绘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高分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3民终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高分测绘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河南城建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园区楼2号楼412房间。
法定代表人:郭光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洲,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权,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洛图测绘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与张衡街交汇处SOHO广场A座17楼A1706/A1707/A1708/1709室。
法定代表人:赵亚晖,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高分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洛图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8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光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洲,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权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洛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或发还重审。事实与理由:1、***完成8211个图斑的初次举证工作,其中有2771个不合格,应扣除郝刘峰相应的劳务报酬;且所有图斑均尚未通过国家自然资源部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核查和验收,现在不具备被告高分公司向***付款的条件。2、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23758元细化调查费,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未实施细化调查的工作内容,即便截止目前的工作进度,仍未达到细化调查的条件。3、***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外业举证工作,即撤离工作现场,已经构成违约。由于***擅自离场,导致洛图公司和高分公司被处罚,洛图公司被唐河县自然资源局罚款50000元,高分公司被洛图公司罚款50000元,该损失应由***负担。
***答辩称,郝刘峰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图斑的初次举证工作,高分公司未支付相应的报酬,故高分公司构成违约。不存在高分公司所述的图斑初次举证工作不合格,更不应扣除郝刘峰应得的劳务报酬;郝刘锋如实完成了细化调查工作,理应得到相应的劳务报酬。郝刘锋以及按约定完成图斑初次举证工作,高分公司被罚款一事和郝刘峰无关。
洛图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报酬2544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被告洛图公司中标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唐河县东王集乡、毕店镇第三次土地调查采购项目第二期第六标段全部外业举证工作,后洛图公司将工作转包给被告高分公司,高分公司又把该工作转包给原告***,由原告组织人员完成图斑的初次举证工作。该项目作业面积共计237.58平方公里。高分公司与原告约定,高分公司按每个图斑完成初次举证工作30元的价格给付原告费用,每平方公里另给付100元细化调查费用。原告组织人员共完成8455个图斑的初次举证工作,高分公司应付原告劳务费253650元,另需给付原告细化调查费用23758元,两项合计277408元,扣除高分公司已给付原告的23000元,仍下欠原告254408元未付。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9年3月,洛图公司中标唐河县自然(国土)资源局关于唐河县东王集乡、毕店镇第三次土地调查采购项目第二期第六标段全部外业举证工作。洛图公司与唐河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8月21日签订“唐河县东王集乡、毕店镇土地综合调查项目合同书”,合同金额1226000元。2019年6月5日,洛图公司与高分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协议,约定由洛图公司承接测绘项目,高分公司实施开发,并对合作范围进行约定,高分公司负责汝州以东业务,洛图公司负责汝州以西业务。洛图公司中标唐河项目后,高分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即联系***组织人员实施该项目,并给付***部分前期费用。高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光源与***通过微信确定了《南阳市唐河县东王集乡、毕店镇第三次土地调查采购项目合作协议》的内容,但双方均未在书面协议上签字。该协议约定:唐河县第三次土地调查采购项目第二期第六标段(东王集乡、毕店镇)共计237.62平方公里,初次举证图斑3356个,高分公司按每个举证图斑30元支付***实施费用,费用总计100680元,最终以实际完成的举证图斑数进行结算。至***起诉时称其已完成8455个图斑的初次举证工作,因高分公司不支付费用,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才撤离工作现场。高分公司称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在线举证管理软件”统计,***完成8211个图斑的初次举证工作(未经验收),且部分图斑存在错误,需补充举证,***未完成工作任务擅自离场,导致洛图公司和高分公司被处罚,***已构成违约,且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图斑的举证工作后高分公司才付部分款项,待验收合格后再付下余款项,现不具备高分公司给付劳务费的条件。***自认高分公司已给付23000元,庭审中洛图公司称其已给付高分公司100000元。
诉讼中,经***申请并提供担保,一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豫1328民初5239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唐河县自然(国土)资源局应给付高分公司、洛图公司的招标项目应付款2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与高分公司通过微信达成《南阳市唐河县东王集乡、毕店镇第三次土地调查采购项目合作协议》,虽然双方均未在书面协议上签字,但双方对该协议内容均不持异议,双方均认为该协议成立且已生效,并已实际履行,故对该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该协议约定***完成初次举证图斑3356个,按照高分公司的统计实际完成8211个图斑的初次举证工作,由此应认定***已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新增加的工作量可以参照合同内容执行,但不应认为随着工作量的增加就认定未完成工作任务。***如约完成工作任务,高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劳务费,高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高分公司违约,未到期债务(按合同约定需在验收合格后给付的款项)视为加速到期,***请求一并给付,予以支持。按照高分公司的统计,***实际完成举证图斑8211个,高分公司应给付劳务费246330元。***在诉讼中主张每平方公里另给付100元细化调查费用,高分公司在答辩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高分公司已认可该主张,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细化调查费用23758元,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高分公司已给付原告23000元,应予以扣除。***高分公司如认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高分公司造成损失,可待损失确定后,另行提起诉讼向***索赔。洛图公司违规将其中标的项目转包给高分公司,对高分公司拖欠***的劳务费在其欠付高分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洛图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后,就垫付款项可直接抵扣洛图公司应付高分公司的工程款。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河南高分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劳务费247088元;二、河南洛图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垫付责任,河南洛图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后,就垫付款项可以直接抵扣应付河南高分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三、驳回***提出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11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885元,由***负担110元,河南高分测绘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775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与高分公司达成的《南阳市唐河县东王集乡、毕店镇第三次土地调查采购项目合作协议》,虽然双方均未在书面协议上签字,但双方对该协议内容均认可,且已实际履行,对该协议的效力应予确认。在该协议的履行中,***称高分公司不及时付款,因而退出施工现场,高分公司也又另联系他人进场继续施工,应视为双方自动解除协议。因双方已自动解除协议,合作不再进行,则应做工程结算。故高分公司上诉称未达到协议约定的付款节点,不应向***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关于细化调查费用23758元,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未约定,因为价款属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有增加或变更,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但高分公司不予认可,***也无证据证明该项增加费用存在,而以***在一审起诉时中提出,高分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与抗辩则视为默认,没有法律依据。故该项费用不应予以认定。关于高分公司上诉所称业主罚款8万元之事,因高分公司没有提交所交罚款凭证,应视为罚款并未实际发生,故亦不予认定。关于高分公司上诉所称***施工质量不合格应向其赔偿损失问题,因高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数额,可待损失确定后,另行提起诉讼向***索赔。因此,高分公司关于细化调查费用23758元不应支持的上诉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其他上诉请求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高分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8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8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河南高分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劳务费22333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115元,保全费17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06元,合计11891元,由***负担1891元,河南高分测绘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晓普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王小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左金鹤
书记员王哲